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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機構每年最高可獲2000萬經費!合肥高質量新型研發機構支持細則:分級評估、動態管理與分類經費保障
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迎來分類支持新政!根據最新印發的管理細則,機構將被劃分為三種功能類型,并每年接受績效評估,按“優秀”“良好”“改進”三級分別匹配不同力度的經費和政策支持。此舉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強化合肥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創新策源能力。需要申報合肥市高質量新型研發機構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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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質量新型研發機構分類支持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績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轉化和重點產業發展,推動功能發揮和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建設一批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根據《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合政〔2021〕1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象范圍: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領軍企業、高層次人才團隊等與我市合作共建的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
第三條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評估、產業導向、聚焦績效”的原則,對不同類型特點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差異化管理服務,有針對性地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功能分類
第四條根據建設單位和功能定位的不同,對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分類,新型研發機構需緊密圍繞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聚焦助力合肥市重點產業發展開展相關工作,新型研發機構主要分為:研發轉化型、產業創新型、產教融合型。
(一)研發轉化型:依托建設單位主要為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整合各方優質資源,側重圍繞合肥市重點產業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關鍵核心技術的概念驗證、研發創新、中試熟化、技術服務、成果轉化等。
(二)產業創新型:依托建設單位主要為科技領軍企業、成果轉化能力強的高校院所、高層次人才團隊,以產業鏈創新為導向,側重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究、科技型企業培育孵化、科技創新基金投資,重點解決產業“卡脖子”技術問題,推動技術研發與產業化應用,向產品化、商品化、市場化延伸。
(三)產教融合型:依托建設單位主要為高等院校,圍繞自身優勢學科、專業特長,針對合肥市產業需求和特定領域,側重開展專業人才培養,提供戰略咨詢服務等。
第三章分級評估
第五條建立分級評估管理機制。以質量績效為導向,以成果轉化為抓手,以助推產業發展為目標,按照人才引進、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以及產業經濟效益等產出指標,每年定期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評估,分級進行管理支持。
第六條分級評估管理體系分為三級。依據評估結果將新型研發機構分為“優秀”、“良好”和“改進”三級,評估結果達到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分至90分(含80分)為“良好”、80分以下為“改進”(具體標準見附件,標準根據需求動態調整)。
第七條根據新型研發機構不同階段,分存量項目(指本細則出臺前簽訂協議的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和新建項目(指本細則出臺后簽訂協議的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分級評估和分類管理支持。
第八條根據新型研發機構不同類型,側重不同績效目標開展評估,研發轉化型側重評估其在引進研發人員、授權發明專利、培育孵化企業等方面的成效;產業創新型側重評估其培育孵化高企、實現營收稅收等產業化方面的成效;產教融合型側重評估其在引進研發人員、培養專業人才、培育孵化企業等方面的成效。
第四章分類支持
第九條存量項目根據原合作協議約定,按照存量項目評估標準進行分級評估。
(一)評估為“優秀”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其按程序申報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市級各類科技項目等,同時支持與市政府引導母基金合作設立聯合專項基金。連續三年評估為“優秀”,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支持后續項目建設。
(二)評估為“良好”的新型研發機構,加強引導和督促,幫助其提升能級。
(三)評估為“改進”的新型研發機構,屬地加強服務,引導其進一步積聚創新資源,強化績效產出。連續三次評估為“改進”的,不再列入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
第十條新建項目根據合作協議設定的目標,申報時按新建項目評估標準進行分級分類評估支持;合作期內,按協議約定年度指標進行評估;合作期滿后,作為存量項目開展評估管理。
(一)評估為“優秀”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在項目合作期內給予研發轉化型、產業創新型每年不超過2000萬元運行經費支持,產教融合型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運行經費支持。
(二)評估為“良好”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在項目合作期內給予研發轉化型、產業創新型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運行經費支持,產教融合型每年不超過500萬元運行經費支持。
(三)評估為“改進”的新型研發機構,需進一步積聚創新資源,強化績效產出,提升至“良好”及以上后給予相應的支持。
第十一條對產業發展有巨大促進作用的重大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項目,可根據《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合政〔2021〕18號)給予“一事一議”政策支持。
第五章機制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一院一策”機制,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分級的新型研發機構的不同特點,定期梳理存在的問題和對策,有針對性地開展服務管理,及時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推動新型研發機構逐步實現“自我造血”功能,支持新型研發機構使用產業化經費設立基金或自主選擇擬孵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無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如確有需要的,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六章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分級評估管理實行聯合審定會商制度,會商會組織協調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投促局、濱湖科學城科創部、市科創集團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新型研發機構分級評估和分類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縣(市)區、開發區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評估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定期對轄區內的新型研發機構開展評估,并將結果報送至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審定會商會組織協調辦公室。
第十七條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審定會商會組織協調辦公室負責召集聯合審定會商會成員單位,對縣(市)區、開發區上報的評估結果進行聯合評定。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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