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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地促進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申報架構機制與激勵資助、要求實施意見,詳情如下,成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詢了解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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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緊密圍繞我省醫療衛生事業和醫藥健康產業發展需求,以滿足人民健康需要和解決阻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關鍵問題為導向,建立符合行業特點和市場規律的轉化工作體系,持續提升全省醫學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能力,加快培育衛生健康新質生產力,進一步夯實轉化主體責任,完善工作組織架構,激發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推動一批創新藥械成果加速進入實際應用和實現產品上市,推廣一批滿足基層需求的先進適宜衛生技術,為促進全省醫藥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和“健康四川”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適用于我省從事醫療衛生科研活動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衛生機構),中央單位在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參照執行。
(二)本意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利用醫療衛生機構的物質技術條件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屬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三)本意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科研人員開展創新藥物和疫苗、中醫藥、醫療器械和診斷試劑、醫院制劑、預防和臨床診治新技術、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數字診療、醫療衛生管理信息等技術與產品的應用開發、臨床試驗、轉移轉化和推廣應用活動。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涵蓋從事藥學、診斷、治療、護理、預防、保健、中醫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類科技成果研發、轉化與服務人員。
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組織架構
(一)醫療衛生機構是本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強化科研、人事、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協同聯動,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處置的程序與規則,加強科技資源的有效統籌,健全知識產權運營和保護機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成果披露、收益分配制度,落實知識產權運營、保護、成果管理、醫學倫理等工作的責任主體。
(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成果轉化部門或工作崗位,負責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的流程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務等工作。
(三)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以市場化運作方式,獨立設立或與企業、行業協會聯合設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鼓勵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協助開展科技成果標準化評估評價、知識產權運營、合規風控、技術投融資、供需對接、交易談判、項目孵化等技術轉移服務。
四、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一)擴大科技成果處置自主權
醫療衛生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取消科技成果備案管理程序;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醫療衛生機構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醫療衛生機構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過簽署委托授權書、賦權轉化風險責任承諾書等方式,賦予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決定權和自主權。
(二)規范科技成果定價
健全醫療衛生機構的科技成果標準化評估評價體系,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分為科研價值評估和市場價值評估,科研價值評估遵循同行評議原則,市場價值評估遵循以市場導向為原則。醫療衛生機構可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鼓勵在技術交易市場或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公示相關交易信息。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從市場分析、技術水平、法律風險、醫學評估等維度開展科技成果評價,確定協議價格或掛牌底價。鼓勵成果受讓方在科技成果轉化階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市場前景、市場風險、投資回報等方面的產業化評估。
(三)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新模式
充分賦予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區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臺賬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資產確認、分割確權、使用和處置等管理方式。醫療衛生機構制定本單位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清產核資及退出的決策程序,明確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職責和監管機制。醫療衛生機構建立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形成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其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處置,區別于有形的國有資產管理方式,由醫療衛生機構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五、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
(一)擴大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權
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包括以知識產權入股形成的國有股權收益)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不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國庫??萍汲晒D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也不作為社保繳納基數。
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收益,按不同方式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允許從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從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10%資金作為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基金,用于支持原創科技成果的概念驗證、中試熟化、孵化和轉化,其中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醫療衛生機構內部轉化服務專職人員獎勵和人才培養。通過單位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5年,每年可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獎勵。
(二)規范擔任正職人員的持股獎勵
對作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含內設機構)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依規探索開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對正職領導給予股權獎勵的,需在本單位進行公示,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任職期間不得進行股權交易。
(三)賦予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單位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賦予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支持成果所有權單位與成果完成人之間,通過約定權屬比例的方式,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分割確權,賦予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成果所有權單位與成果完成人約定不進行分割確權的,成果所有權單位可賦予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對于接受各類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非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允許合同雙方自主約定成果特別是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合同未約定的,職務科技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可賦予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四)健全科技成果轉化人才評價激勵機制
醫療衛生機構將臨床試驗和科技成果轉化作為科研人員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崗位和薪酬管理、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技術研究開發的人員,合理制定相關人才專業技術能力評定標準。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產出重大經濟效益的人員可優先考慮職稱評審推薦,可按規定參加相應的正高或副高級職稱評審,評審通過的可以競聘相應正高或副高級崗位。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研人員交流,支持本單位科研人員按規定以在崗兼職、在職創業、離崗創業等方式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獲得報酬或獎勵。
(五)擴大橫向項目經費使用自主權
醫療衛生機構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視為科技成果轉化行為,相關資產處置事項由醫療衛生機構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探索科研人員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以現金出資方式,入股或成立經所在單位批準同意、與所在單位共享成果轉化收益、產權清晰的科技型企業,以“技術入股+現金入股”形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對于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用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轉化的,可與所在單位約定一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員傾斜。
六、推進產學研醫融合創新轉化
(一)支持醫研企協同創新
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行業學會/協會等創新主體共筑產學研用對接平臺、共享科技平臺和創新資源、共建創新聯合體,開展合作研發,健全收益共享機制,推動多領域,跨行業協同創新。對符合相關條件的重大科研項目,支持納入生物制造重大科技專項、醫藥健康產業鏈科技攻關范圍。動員醫療衛生科技人員和高層次專家深入基層一線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科技攻關、成果推廣等技術服務,解決醫療健康產業技術創新和衛生健康領域現實需求。
(二)支持開展科技成果協同轉化
鼓勵產學研醫共建概念驗證及中試平臺,圍繞核心技術和高價值科技成果,實施技術開發、產品驗證、市場應用研究等概念驗證活動,驗證特定技術的商業潛力,提出科研成果商業化的方向和建議,減少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支持開展創新醫療器械融合應用試點、優勢醫療機構臨床科研成果轉化對接等特色品牌活動,促進醫療衛生行業各類技術市場要素的互通與合作。對技術成熟度高、市場潛力大、臨床需求迫切的重大科研成果,按規定納入“雙向揭榜掛帥”、“從10到100”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專項債遴選范圍。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聘請具有創新創業或投資經歷的企業家、投資人、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三)支持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加強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對科技成果轉化成臨床新技術、新產品的,按規定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評審,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獨立建設或參與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等載體,并依托這些載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控量提質,將牽頭/參與省內外醫藥產品臨床試驗和開展臨床防治新技術推廣情況,作為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的重要內容。優化創新藥、創新醫療器械、臨床急需藥品等入院流程,鼓勵本省醫療機構采購經認定的首臺(套)產品。
七、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科技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醫學(療)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科衛協同”重要議事日程,會同有關行業部門,加強工作統籌協調和政策協同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醫療衛生機構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跟蹤指導,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偏差,及時予以解決和糾正。稅務部門依法落實好國家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稅費優惠政策。
(二)鼓勵擔當作為
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公開交易或協議定價成交并進行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科研人員在勤勉盡職前提下,在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中出現的過錯,以糾正為主,對符合容錯免責的情形和條件的,按照規定不進行責任追究。
(三)加強宣傳引導
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宣傳力度,主動收集、總結、報送及宣傳科技成果轉化成功案例、典型經驗、創新模式、先進人物,引導全社會關心和支持醫學科技成果轉化,激發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創新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進醫藥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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