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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向型產業集聚區認定新規!申報條件、評分標準及最高100萬扶持政策詳解
為推動外向型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化產貿融合,安徽省商務廳發布《安徽省外向型產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原“省級外貿轉型升級基地”統一更名升級。本文詳細拆解集聚區認定條件、評分標準、申報流程及最高100萬元扶持政策,助力各地產業園區、開發區精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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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外向型產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部署要求,適應國際經貿形勢變化,促進產貿融合發展,提升優質產業集群外向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向型產業集聚區,是指產業特色鮮明、創新驅動突出、服務體系健全,在推動產業外向型轉型發展中發揮帶動引領作用的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本辦法評選的產業集聚區分為機電高新類和農輕紡類。其中,機電高新類是指產業集聚區出口的主要商品屬于海關統計的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輕紡類是指產業集聚區出口的主要商品屬于海關統計的農產品、輕工產品、紡織產品。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外向型產業集聚區申報主體為地級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國家級、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等產業集聚區的商務主管部門或運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申請認定的外向型產業集聚區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要求,產業鏈和配套體系較完善,產業集聚優勢明顯,已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產業集群、基地、園區、小鎮、先導區等載體,申報的產業方向應為與載體類別相符,并且外向型較為突出的一個或若干個關聯產業。
(二)上一年度有進出口實績企業不少于10家,上下游產業鏈配套及服務企業不少于20家,未發生違規違法行為、重大產品質量案件、環保和生產安全事故。
(三)區內企業具備自主創新能力,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利和境內外注冊商標,建立海外營銷服務網絡。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促進外向型產業集群發展方面已出臺政策措施。
第六條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產業集聚區,按下列評審指標打分,總分100分。
(一)貿易規模(50分)
1.機電高新類外向型產業集聚區,按申報產業方向評分:
(1)屬于汽車及零部件產業的,上一年度出口額超過2億美元得30分,在此基礎上每超過1000萬美元加1分,最高40分,出口額占所在市比重高于30%的另加10分。
(2)屬于低碳能源、新材料、量子科技、空天信息、通用智能、生命科學、機器人等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的,上一年度產品出口額占全省相應產品出口比重超過20%,即獲50分。
(3)屬于其他機電產品的,上一年度出口額超過1.5億美元得30分,在此基礎上每超過1000萬美元加1分,最高40分,出口額占所在市比重高于30%的另加10分。
(4)屬于高新技術產品的,上一年度出口額超過1億美元得30分,在此基礎上每超過1000萬美元加1分,最高40分,出口額占所在市比重高于30%的另加10分。
2.農輕紡類外向型產業集聚區,申報產業的主要出口產品屬于農產品的,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得30分,在此基礎上每超過500萬美元加1分,最高50分;申報產業的主要出口產品屬于輕紡的,出口額超過8000萬美元得30分,在此基礎上每超過500萬美元加1分,最高50分。
(二)發展支撐(25分)
1.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臺支持相關產業支持政策、外貿發展政策,每1項得1分。
2.具備公共服務平臺,可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海外營銷、國際產品認證、碳足跡服務、報關通關、金融支持、人才培育等方面服務,每1項得1分。
以上可累計,最多不超過25分。
(三)發展潛力及動能(25分)
1.擁有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及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綠色工廠、海關AEO企業、“安徽出口品牌”企業等優質企業,每家企業得1分。
2.區內與申報產業相關的園區、企業等獲批省級跨境電商產業園、二手車出口綜合服務平臺、區外保稅維修項目試點等外貿新業態,每項得1分。
3.上一年度正式發布標準中,區內企業參與行業標準制修訂,每個標準得3分;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每個標準得5分。
以上可累計,最多不超過25分。
第七條認定外向型產業集聚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報程序。省商務廳發布申報通知并組織申報。申報單位向市商務局提交申報材料,市商務局初審合格后報送省商務廳。省商務廳組織第三方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核準,對綜合得分達到60分的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集聚區由省商務廳予以正式認定。
(二)申報材料:
1.申報主體所在市商務局上報省商務廳的報告。
2.申報基本信息,包括申報主體、產業方向、特色產品名稱及海關編碼、產業集群認定文件、年產值、對外貿易、稅收、利潤率、企業盈虧比例等,有無發生重大產品質量案件、環保和生產安全事故,是否存在嚴重違法經營情況。
3.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劃、實施方案、支持政策、配套措施等,在支持企業國際市場開拓方面的成效(提供政策文件復印件)。
4.外向型產業發展環境情況,包括相關基礎設施、貿易便利化舉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情況等。
5.區內企業名單,龍頭企業整體經營情況,包括年產值、貿易規模、技術創新、海外營銷服務、品牌建設、國際認證、合規經營等情況。
6.區內優質企業、外貿新業態、企業參與行業及國際標準制修訂等證明材料。
7.其他需補充的材料。
第三章外向型產業集聚區建設及管理
第八條原“省級外貿轉型升級基地”統一更名為“安徽省外向型產業集聚區”,省商務廳負責牽頭開展安徽省外向型產業集聚區培育、認定、政策制定及實施等工作。
第九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外向型產業集聚區培育和建設,結合當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管理體系,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工作方案、政策措施等。獲認定集聚區要在客觀、準確、真實的基礎上,做好年度建設發展情況總結和謀劃,按要求報送相關情況。
第十條對于認定的安徽省外向型產業集聚區,由省商務廳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每年評估一次,評估達到60分為合格,對于連續三年不合格的集聚區取消稱號。對評估合格的集聚區,上一年度出口正增長,并且出口額占所在市比重達35%或提升10個百分點以上(含)的,評估為產貿融合發展成效明顯的集聚區。
第十一條對新認定安徽省外向型產業集聚區給予最高50萬元支持,對經評估為促進產貿融合發展成效明顯的集聚區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上述兩項不重復支持),用于區內外貿類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等。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安徽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機電高新類、農輕紡類)認定管理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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