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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全解讀2026年1月1日實施申領對象/支持標準/兌付流程
廣元市依據《四川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及本地政策,制定《廣元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有效期2年(原2024版辦法同步廢止)。該辦法明確科技創新券為普惠性政策工具,覆蓋實驗室共享、中試熟化、技術研發等8類科技服務,規上企業年補最高10萬元、規下企業最高5萬元,還可疊加省級創新券補助,助力廣元科技型企業降低創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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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委八屆九次、十次全會精神,根據《四川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川科政〔2025〕6號)《廣元市科技創新引領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廣府發〔2025〕5號),進一步發揮科技創新券引導作用,激發創新主體活力,提升科技創新資源集成使用效率,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元市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市創新券”),是指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在科技創新活動中購買專業科技服務的一種普惠性政策工具。提供專業科技服務機構必須是具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及收費標準的創新服務載體。
第三條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市創新券的管理服務工作。市科技局負責市創新券的政策制定、資金管理、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市財政局統籌落實市創新券相關資金保障,加強預算管理,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申領對象
第四條市創新券申領對象是指在廣元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科技型企業,包括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國家和省級專精特新企業、四川省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近一年科技部創新積分評價60分以上的企業,且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市創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務應與其主營業務相關;
2.與提供科技服務的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股權關聯等關系。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科技服務機構包括以下三類:
(一)科技廳審核通過并納入名錄庫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市科技局審核通過并納入名錄庫的科技服務機構,主要包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省級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平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檢驗檢測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大學科技園和省級、市級中試研發平臺等的依托單位。
(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其他服務機構:
1.注冊成立兩年以上,有開展服務的固定場所,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服務能力;
2.具備相關行業認定的有效資質或權威認證。
第六條同一法人單位不得以企業和服務機構的身份同時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對使用市創新券購買科技服務的科技型企業,其中規上科技型企業按其實際使用額度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助,規下科技型企業按其實際使用額度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補助。
第八條市創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務類別及標準:
(一)實驗室、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原值50萬元及以上)共享服務:委托分析、委托測試、委托實驗、機時共享服務等,兌付額度不超過服務費用的20%;
(二)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服務:中試熟化及工程化開發服務、概念驗證服務等,兌付額度不超過服務費用的15%。已獲得省中試平臺“1+N”模式支持的中試項目不享受本支持政策;對新備案、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市級中試研發平臺依托單位給予不超過3萬元、5萬元資金支持;
(三)檢驗檢測服務:產品性能檢測、材料性能檢測、指標測試、標準系統定制、軟件測評、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等,兌付額度不超過服務費用的20%;
(四)高性能算力服務:企業購買服務機構(機構算力規模不低于100PFLOPS或業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標稱值換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務,兌付額度不超過服務費用的10%;
(五)技術經理人培訓服務:購買國家部委、省級管理部門認可的技術經理人培訓服務,且參訓人員獲得結業證書的,兌付額度不超過培訓費用的30%(每人最高1000元);
(六)技術研發服務:企業購買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服務,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并取得相應科技成果的,兌付額度不超過服務費用的50%,單個補助不超過5萬元;
(七)技術轉移服務:對購買發明專利、新品種等一類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并在廣元轉化應用的科技型企業,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按實際發生額給予不超過30%補助,單個合同補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對新備案、評定優秀等次的市級技術轉移機構分別給予不超過2萬元、3萬元資金支持;
(八)科技成果服務:對我市的發明專利、新品種等科技成果登記為省級科技成果的企業,憑登記編號給予不超過0.1萬元/項資金補助。對取得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國內先進的科技成果企業,分別給予1萬元/項、0.8萬元/項、0.6萬元/項、0.4萬元/項資金補助。
第九條省市協同推進創新券共用共享,對成功兌付省創新券補助的科技型企業,再給予不超過省創新券實際兌付金額的50%市級補助,但不超過最高限額。
第十條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疇的情形:
(一)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法定檢測、強制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事項;
(二)辦公空間租賃、物業管理服務、工商注冊服務、代理記賬服務、專利申請代理等非科技創新事項;
(三)已列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基金、專項)項目或其他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創新活動;
(四)企業購買的服務與其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無直接相關性的;
(五)被納入科研失信名錄且尚在懲戒期內的企業。
第四章申請和兌付
第十一條市創新券申請、發放、使用、兌付等工作均在“四川省科技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創新券管理平臺”)上運行。
第十二條主要流程如下:
(一)科技型企業和服務機構在省創新券管理平臺注冊,經審核通過后,分別開展市創新券申領、科技服務購買以及服務內容發布、科技服務受理等事項;
(二)科技型企業在省創新券管理平臺提出使用創新券,將服務合同、服務結果證明、票據、銀行入賬單等材料上傳至平臺,由服務機構確認后,提交兌付申請,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給予兌付支持。對購買科技成果服務和技術轉移服務的單位,不需要由服務機構確認服務,在系統上傳相關資料,經審核通過后按程序予以兌付;
(三)市創新券即申即用、定期審核、公示,原則上每年兌付一次,創新主體在完成服務或交易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兌付,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已申請市創新券未實際使用或使用額度未達到50%的申請者,取消下一年申請資格。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市創新券資金從廣元市科技計劃經費中列支,實行總額控制,具體額度和補助比例根據當年財政預算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建立合法合規的市場定價機制,服務機構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規定,細化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及收費標準。對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服務類別,相關服務機構嚴格執行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相關服務機構科學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不得出現抬級抬價、壓級壓價等行為。
第十六條科技型企業在申領(申報)時須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得發生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補助經費等行為;須承諾,對于經查實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科研誠信相關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建立市創新券服務訂單抽查與評估機制,對相關企業創新券使用、服務機構服務事項及收費的真實性、有效性以及科研誠信等進行核實。對抽查審核不通過的服務訂單,將不予兌付補助。對科技型企業培育發展、服務機構發展及服務質效等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評估和不定期評估。根據實施情況,可動態調整完善市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由市科技局統籌做好新、舊辦法銜接。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原《廣元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廣科發〔202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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