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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比例40%,最高2000萬!蕪湖商貿流通體系建設財政補助政策: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及流程全解析
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申報已全面啟動!為推動城鄉商貿融合、生活必需品保供、農村流通升級等重點工作,我市出臺《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央財政資金將以最高40%的比例補貼符合條件的項目,單個企業三年累計補助可達2000萬元。本文詳解資金支持方向、補貼標準、申報條件及全流程,助力蕪湖企業精準申領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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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3〕9號)《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支持建設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的通知》(財辦建〔2024〕21號)《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5年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申報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5〕13號)《商務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名單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5〕376號)等要求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下達我市的中央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按照財政部、商務部有關規定,由我市統籌用于開展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重點、精準高效、示范引導,集中支持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項目。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共同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監管、使用等相關工作。
(一)市商務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做好項目申報、審核、監管、驗收等工作;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配合做好資金監管相關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下達資金預算,參與項目評審驗收和資金撥付,指導和督促資金管理使用、日常監管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項目初審、匯總上報及項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要求做好項目績效評價等材料報送工作。
(四)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日常監管工作,配合做好項目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項目單位:對項目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按期完成項目建設和績效自評;建立財政支持項目資金專賬管理制度,設立對公賬戶,專款專用,做到合同、發票、付款憑證、記賬憑證等相統一;健全資產管理制度,落實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各級部門的專項檢查、評價和驗收,配合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各類商務領域平臺數據填報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圍、方式、標準和條件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在蕪湖市建設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項目,主要包括推動城鄉商貿流通融合發展、建設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體系、完善農村商貿流通體系、加快培育現代流通骨干企業、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等5個方向。原則上優先支持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民生的建設項目,對其他領域涉及商貿流通的項目可列入儲備項目庫,根據項目評審驗收和資金預算情況,視情予以支持。具體支持內容如下:
(一)推動城鄉商貿流通融合發展。支持骨干市場設施升級、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區域調運和宏觀調控水平,加強標準化菜市場改造。支持建設改造區域冷鏈物流基地,增強冷藏、加工、配送等綜合能力,連接產地、銷地和集散地,與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產地冷鏈保鮮設施等錯位銜接,暢通工業品下鄉和農產品進城。支持商貿流通領域物流標準化、智慧化改造,推廣智能倉配、自動分揀、無人配送等設施設備,發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設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體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點品種,建設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設施,優化網絡布局。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保供能力,增強儲存、加工、分揀等功能。提高骨干倉儲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區域應急保供中心倉。強化消費終端網絡網點建設,提升末端配送、應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儲備調控體系,加強肉、菜、小包裝和應急食品等儲備建設。改進信息監測和預測預警。建設改造“平急兩用”備用場地等,預置部分設備設施。
(三)完善農村商貿流通體系。支持改造升級鄉鎮商貿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貿市場等,發展連鎖經營和電子商務,完善農產品商品化處理設施,促進農村消費和農民收入雙提升。支持健全縣鄉村三級物流配送體系,建設改造縣級物流配送中心和鄉鎮快遞站點,發揮郵政、供銷和農村經銷商網絡優勢,整合消費品、農資下鄉和電商快遞資源,大力發展共同配送,降低農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現代流通骨干企業。支持傳統批發零售企業數字化轉型,整合線上線下營銷網絡,發展集中采購、統倉統配、即時零售等,向社區和村鎮延伸服務。大力發展現代供應鏈,依托骨干流通企業建設數字供應鏈服務平臺,提供國內外市場開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賦能。鼓勵骨干流通企業與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生活服務業跨界融合,構建產供銷儲運協同供應鏈,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五)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統籌使用補助資金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支持家電等耐用消費品以舊換新。支持新建、改擴建廢舊家電專業型分揀中心以及包含廢舊家電家具等業務的綜合性再生資源分揀中心,拓展再生資源集聚、分揀、消納等功能。支持以縣城和鄉鎮為重點,結合縣級物流配送中心、鄉鎮商貿中心等升級改造,建設廢舊家電家具等再生資源中轉站點或配套設施,暢通家電消費循環。
第六條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專項資金主要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
第七條項目資金補貼標準。
(一)項目補貼比例和額度。對于符合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政策支持方向和支持內容的項目,按照不超過核定實際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單個申報企業每年(含單方向和多方向)享受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三年內累計享受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二)項目實際投資額的認定標準。本辦法所指實際投資額,是指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符合本政策支持時間、支持范圍及內容,財務票據齊全合規等所有條件,并經市商務局聘請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驗收審計認定的實際投資額。
第八條專項資金不支持內容: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或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不得用于征地拆遷、土地開發、建設政府性樓堂館所、辦公樓裝修等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不得用于人員、辦公經費和項目組織工作經費。包括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評價驗收、引入第三方監理和項目規劃服務等。
(三)不得用于土方開挖、基礎澆筑、墻體砌筑及地面鋪設(部分老舊農產品批發市場、菜市場、冷庫倉庫、再生資源回收等路面硬化除外)等基礎土建以及具有商業地產開發性質的項目,包括土地購置、租賃費用,房屋建設相關的勘測、設計、評估等費用。
(四)不得用于項目內部管理相關投資和支出,如辦公樓、員工宿舍、辦公物品、人員工資等。
(五)對已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以及已申請并獲得國債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支持;對于已獲得過省、市級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支持。
(六)建設內容模糊、成效無法判斷,以及不符合國家有關鼓勵或支持發展方向的。
(七)其他不符合支持方向的項目。
第九條申報主體條件
(一)申報主體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原則上,截至申報通知時間時,申報主體注冊時間需滿一年。
(二)近三年未被列入國家、省級、市級信用平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四)不存在經營資金鏈斷裂、賬戶被凍結等資產風險問題。
(五)應為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和實施主體,具備承擔項目實施運營的能力,應及時報送工作進展及相關數據。
(六)申報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方向的,須與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相關應急保供承諾書,或被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為重點保供企業,承擔相應的應急保供責任。
(七)項目申報需提供第三方機構審計報告。
(八)獲得資金補助的項目應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臺賬,要明確資產權屬和管護主體責任,原則上5年內不得改變其固定資產產權屬性,不得改變其用途和經營狀態。
第十條申報項目條件。
(一)項目建設地應位于蕪湖市行政區域內。
(二)項目實施期限:開工時間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縣域商業體系建設行動支持內容的可適度放寬至2023年1月1日以后),項目整體竣工時間應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
第十一條申報項目還應符合以下專項條件:
(一)推動城鄉商貿流通融合發展相關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1.新建或升級改造農產品批發市場,項目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2.新建或升級改造城區社區便利店,新建或升級改造直營門店10家以上,且單個門店實際使用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累計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3.農貿市場、菜市場新建或升級改造項目,建設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4.區域冷鏈物流基地冷庫新建或升級改造項目,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5.商貿流通領域物流標準化改造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6.支持商貿流通領域物流標準化、智慧化改造,推廣智能倉配、自動分揀、無人配送等設施設備,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二)建設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體系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1.新建或升級改造服務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2.新建或升級改造“平急兩用”的城市應急保供中心(含平急兩用備用場地、城郊大倉基地、臨時轉運接駁站),倉庫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3.連鎖經營的商貿流通市場主體,應有3家以上連鎖超市(單店500平方米以上)或10家以上連鎖便利店(單店20平方米以上),且具備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能力,申請商超及生鮮電商前置倉等終端網點的建設改造項目,前置倉不少于5家,且單個前置倉庫不少于15平方米,應具有生鮮類、低溫冷藏類生活必需品存儲能力,申報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4.新建或升級改造生活必需品儲備倉儲項目,倉庫(包括常溫庫和冷庫)使用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5.與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相配套的信息監測和預測預警體系建設及改造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三)完善農村商貿流通體系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1.新建或升級改造縣城商貿服務中心、鄉鎮商貿中心,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大中型超市等基礎設施建設可以多個超市、門店整合申報,也可以單獨申報,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2.縣域分撥中心、鄉鎮配送中心和村級綜合服務站等三級物流體系建設,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3.農產品上行相關新建或升級改造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四)加快培育現代流通骨干企業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1.供應鏈平臺建設項目,需具有提供第三方社會服務的功能,實際服務行業上下游企業不少于100家,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2.支持培育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商貿流通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倉儲配送設施升級改造、終端網點冷鏈設施改造、物流標準化智能化改造等,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3.支持數字化轉型,支持培育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的商貿流通企業數字化轉型,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五)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1.廢舊家電家具專業型分揀中心以及包含廢舊家電家具等業務的綜合性再生資源分揀中心項目,新建或改擴建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2.廢舊家電家具等再生資源中轉站項目,建設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再生資源回收點申報項目,建設內容應不少于10個點位;建設箱式回收點申報項目,布局50個以上多品類智能化回收箱,合計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3.新建或升級改造廢舊家電家具等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市場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4.再生資源回收市場主體推進創新“以車代庫”“互聯網回收”等回收模式,購置再生資源回收、運輸設備和車輛等,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第三章項目申報管理、驗收和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及評審驗收流程
(一)項目申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根據工作要求,分階段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申報通知的要求結合政策要求和專項資金實施效果實行動態調整。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相關文件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進行項目申報,申報主體向注冊所在地或項目建設所在地(項目注冊地和項目建設地不一致的,向項目注冊地所屬地申報)縣市區商務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二)縣級初審。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有關文件要求,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審查申報企業信用情況、項目投資是否符合項目支持方向和支持內容,對項目開展實地核查,初審通過的,推薦報送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三)項目評審。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基礎審查,并委托第三方開展審核、專家評審、項目實地驗收,擇優確定最終入庫項目。
(四)公開公示。對通過評審驗收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按規定撥付。
第十三條項目日常管理要求。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入庫的項目進行實地督查,督促項目實施。市商務局(可委托第三方)對實施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開展評估等。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流程。項目實施期間,項目投資建設內容、投資額以及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調整。若投資建設內容發生變更,需及時向所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調整申請,并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第十五條項目退出機制。試點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存在項目驗收不符合補助條件、無法按要求竣工、存在違法或重大欺騙行為等行為,取消項目支持資格,按規定收回已撥付的獎補資金。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及整改流程。
(一)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商務部有關專項資金的工作要求,分階段發布項目驗收通知,結合政策要求和項目實施效果實行動態調整。
(二)項目建設內容達到驗收條件的,由申報單位提出驗收書面申請,經縣(市)區、開發區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初驗同意后,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項目管理辦法組織項目驗收。
對驗收未通過的項目,給出具體的整改意見,限期三個月整改,整改完成的可再次申請驗收。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或再次驗收仍不通過的,取消項目支持資格,按規定收回已撥付獎補資金。
第十七條市商務局按照已驗收通過項目確定資金補助方案,根據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和項目投資建設進度,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序下達項目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試點項目最終驗收實際投資額小于申報項目規定的最低投資額標準的,取消補助并收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為加快試點整體撥付進度,專項資金撥付采取即審即付的原則,專款專用,各級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實行績效全過程管理。市商務局按照試點城市建設要求會同市財政局確定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項目評估驗收的依據。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政策。
第二十一條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在跟蹤管理過程中,若發現申報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進展和資金使用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調整或無法繼續實施等情形的,須停止專項資金撥付,并采取口頭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限期內無法完成整改的,按規定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申報單位,須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合市商務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妥善保管項目申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違規使用專項資金,對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收回已撥付專項資金,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申請、審核、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施行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臺的相關文件有沖突的,按國家和省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各類兌現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安排的資金總額,如超出則將按相應比例予以折算。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暫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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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件著作權、版權保護全代理。
【專項項目】: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首臺套、兩化融合、大數據企業、老字號、非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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