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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名品品牌價值賦能!四川省21市州天府名品申報條件流程和材料、推廣榮譽補助好處攻略?。”疚桓鶕?/span>“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辦法、“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工作細則、“天府名品”認證工作細則、“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管理工作細則等文件整理,加強“天府名品”品牌宣傳,依托各類平臺渠道,在重大節慶、重要展會、重點區域等宣傳展示“天府名品”品牌形象,提升“天府名品”品牌美譽度和影響力。成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想要咨詢申報天府名品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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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提升品牌競爭力,打造四川精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23〕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府名品”是以“創新驅動、標準領先、品質卓越、品牌引領、社會責任”為內涵,聚焦四川特色優質產品(農產品)、服務,采用“自我聲明”和“品質認證”兩種評定模式打造的四川省高端區域公共質量品牌。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品質認證、自我聲明、標識管理、培育保護、宣傳推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堅持政府引導、部門聯動、企業主責、社會共建的原則。
第五條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四川省商務廳、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等相關省直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共同推進“天府名品”品牌建設。
市(州)、縣(市、區)相關部門依據職能職責開展“天府名品”培育、推薦、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會同相關省直部門開展“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的總體規劃、制度建設、監督評估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和日常管理、標準體系建設、品質認證等工作,分別委托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學會(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學會)、四川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以下簡稱省質量標準院)、“天府名品”國際認證聯盟(以下簡稱認證聯盟)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省市場監管學會承擔“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品牌創建實施,組織相關團體標準制修訂以及品牌跟蹤評估、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八條省質量標準院承擔“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天府名品”標準培育名錄,指導“天府名品”標準研制,組織開展“天府名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發布“天府名品”標準目錄。
第九條認證聯盟是由國內外知名認證機構基于合格評定規則和準則要求組建的自愿性合作組織,負責開展“天府名品”認證工作。
認證聯盟成員認證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認證規則,獨立開展認證。
第二章標準體系
第十條 “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依據《“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工作細則》(附件1)實施。
第十一條 “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由通過標準先進性評價的通用基礎標準和技術保障標準構成,是“天府名品”認證的技術依據。通用基礎標準主要規范產品、服務所屬經營主體的基本要求以及品牌建設相關要求等,技術保障標準主要規范產品、服務的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省質量標準院編制“天府名品”通用基礎標準和技術保障標準培育名錄,由符合條件的單位制定、發布。
第十三條 “天府名品”標準由標準發布單位負責維護。在標準復審周期內,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及相關規定,或標準關鍵性指標滯后于產業發展,標準發布單位應及時組織修訂。
第十四條 鼓勵技術機構、社會團體積極參與“天府名品”標準研制,支持“天府名品”標準發布單位積極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推進“天府名品”標準國際化。
第三章品質認證
第十五條“天府名品”認證工作依據《“天府名品”認證工作細則》(附件2)實施。
第十六條經營主體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相關標準已納入“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的,可通過“品質認證”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經營主體自主委托認證聯盟成員認證機構開展“天府名品”認證。認證機構以“天府名品”標準為依據,按照認證實施規則,對經營主體及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開展認證。
第十七條通過認證的,認證機構向經營主體出具“天府名品”認證證書;未通過認證的,認證機構向經營主體書面回復認證結果。
“天府名品”認證證書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經營主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和產地;獲得認證的服務名稱、場地和等級;
(三)標準、技術要求等認證依據;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八條認證聯盟組織制定“天府名品”認證實施規則、認證管理制度等,規范“天府名品”認證實施和認證聯盟管理。
第四章 自我聲明
第十九條 “天府名品”自我聲明評審工作依據《“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管理工作細則》(附件3)實施。
第二十條經營主體近3年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未因質量、消費等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應用了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先進質量管理體系,符合“天府名品”通用基礎標準規定的先進性組織要求,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具有較高技術水平和市場認可度,處于行業領先地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自我聲明”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一)經營主體近3年內獲得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
(二)經營主體近3年內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國家部委、省直部門頒發的質量、品牌相關的榮譽或獎項;
(三)經營主體主導制修訂相關產品、服務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四)申請產品、服務的同系列產品、服務已通過“品質認證”模式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第二十一條經營主體按規定向相關省直部門或所在市(州)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天府名品”自我聲明申請,相關省直部門或所在市(州)市場監管部門對經營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核并提出推薦意見,省市場監管學會按規定組織開展復核和評審。
第五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組織設計“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標識由太陽神鳥創意元素、漢字“天府名品”“魅力天府·匠心名品”、英文“Tianfu Quality Brand”等四部分組成,主要采用中國紅和品質白兩種顏色(見下圖)。
第二十三條以“品質認證”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根據認證證書給予授權并頒發授權證書。授權有效期3年,授權狀態與認證證書一致,期滿后應重新申請授權。
以“自我聲明”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根據評審結果給予授權并頒發授權證書。授權有效期3年,期滿后應重新申請授權。
第二十四條獲得品牌標識授權的經營主體可在經營場所、授權產品包裝、說明書及其他適宜資料上合法合規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不得將品牌標識轉讓、授權給其他經營主體,不得利用品牌標識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六章 培育保護
第二十五條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會同相關省直部門聯合開展“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健全完善培育制度機制,建立動態培育名錄庫。
相關省直部門結合職能職責開展“天府名品”產品、服務孵化、推薦等工作,指導本行業領域優勢經營主體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鼓勵市(州)、縣(市、區)制定實施“天府名品”品牌建設、培育相關激勵措施,圍繞我省重點特色優勢產業,建立培育清單,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天府名品”培育。
第二十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組織建設“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臺,發布品牌建設信息,在線辦理品牌建設相關業務,推動品牌建設規范、透明、公正。
第二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會同相關省直部門加強對“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的監督指導。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加強對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的監督,發現產品質量、標識使用等問題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相關情況報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
省市場監管學會、省質量標準院和認證聯盟對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執行“天府名品”標準情況、“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二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認證聯盟、認證機構及“天府名品”認證行為的監督檢查。
認證聯盟加強自律管理,督促認證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認證聯盟章程等開展“天府名品”認證活動。認證聯盟成員認證機構對認證結果負責,持續保持認證有效性,對獲得“天府名品”認證證書的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實施有效跟蹤評估。
第七章 宣傳推廣
第二十九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天府名品”品牌宣傳,依托各類平臺渠道,在重大節慶、重要展會、重點區域等宣傳展示“天府名品”品牌形象,提升“天府名品”品牌美譽度和影響力。
第三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天府名品”經營主體參加博覽會、展會等推介活動,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提升“天府名品”市場占有率。
第三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大“天府名品”品牌建設投入,建立品牌管理體系和激勵機制,提升品牌培育能力,擴大自主品牌宣傳,引導經營主體在推進“天府名品”品牌建設方面探索創新,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2月28日印發的《“天府名品”標準建設工作細則》《“天府名品”認證工作細則》《“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管理工作細則》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失效。
附件1
“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開展“天府名品”標準培育、研制、先進性評價、管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省質量標準院承擔“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社會團體、技術機構積極參與相關標準的培育、研制工作。
第四條“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遵循科學、規范、領先、適用的原則。
第二章標準培育
第五條 省質量標準院組織開展調研、論證,經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同意后向社會公開發布“天府名品”通用基礎標準培育名錄。
第六條 省質量標準院面向社會廣泛征集“天府名品”技術保障標準培育項目,經營主體、社會團體、技術機構等可根據征集要求申報標準培育項目。
第七條 省質量標準院對“天府名品”技術保障標準培育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開展形式審查。通過審查的,省質量標準院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遴選形成“天府名品”技術保障標準培育名錄,報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確認后向社會公開發布。
未在征集期內完成申報,但確有培育價值的標準培育項目,可向省質量標準院提出申請,按程序補充納入“天府名品”技術保障標準培育名錄。
第三章 標準研制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根據“天府名品”通用基礎標準培育名錄開展相關標準研制工作,通過標準先進性評價后,作為“天府名品”通用基礎標準。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根據“天府名品”技術保障標準培育名錄,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開展團體標準研制工作,通過標準先進性評價后,作為“天府名品”技術保障標準。
第十條 省質量標準院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標準研制,規范標準研制要求、研制時限等。
第十一條 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可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相關要求轉化為團體標準,通過標準先進性評價后,作為“天府名品”技術保障標準。
第四章 標準先進性評價
第十二條標準先進性,是指標準的關鍵性指標或相關內容對標國際先進、達到國內一流、填補國際國內空白,或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社會團體完成標準研制后,按要求向省質量標準院提出標準先進性評價申請。
第十四條 省質量標準院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形式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省質量標準院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標準進行標準先進性評價,對標國際、國家、行業標準進行評價后出具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省質量標準院將通過先進性評價,經省市場監管局或相關省直部門確認的標準,納入“天府名品”標準體系,作為“天府名品”認證的依據。
第五章 標準體系管理
第十七條省質量標準院對納入“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的標準進行統一登記管理。登記號編制規則為:TFMP---XXXX-YYYY,其中“TFMP”為“天府名品”標準代號;“”為標準類型代號,如“D”為地方標準、“T”為團體標準、“Q”為企業標準;“”為分類代號,如“T”為通用基礎標準,“J”為技術保障標準;“XXXX”為登記序號,“YYYY”為標準認定年代號。
第十八條 省質量標準院在“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臺發布“天府名品”標準目錄。
第十九條 省質量標準院定期跟蹤“天府名品”標準動態,及時調整完善“天府名品”標準體系。
第二十條對實施效果好,先進性突出的“天府名品”標準,推薦申報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推薦參加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評選活動。
附件2
“天府名品”認證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天府名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開展“天府名品”認證及與其相關的評價、宣傳、推廣、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天府名品”認證是以“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為基礎的自愿性認證,是認證機構根據國際通行的合格評定方式,按照“天府名品”標準及相關規定,對產品、服務開展的第三方評價。
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天府名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認證聯盟按照聯盟章程組織聯盟成員認證機構開展“天府名品”認證體系建設及認證實施工作。認證聯盟秘書處負責聯盟日常管理工作。
依法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承認聯盟章程,符合相應資質要求,具備開展認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聲譽等條件的認證機構,自愿提出申請,經認證聯盟成員大會批準后成為聯盟成員認證機構。
聯盟秘書處組織聯盟成員認證機構制定相應產品、服務的認證實施規則,經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確認,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實施。
第二章 認證
第六條同一經營主體的同系列產品、同類型服務作為“天府名品”認證載體。
第七條經營主體可通過“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臺向聯盟成員認證機構自愿提出認證委托,聯盟成員認證機構基于“天府名品”通用基礎標準,根據“天府名品”技術保障標準、認證實施規則等,在3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確定受理的委托,聯盟成員認證機構按相關要求開展認證。
第八條產品、服務通過認證后,認證機構向經營主體出具“天府名品”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證書有效期滿,獲得認證證書的經營主體可根據認證規則向發證機構申請再認證。
獲得“天府名品”認證證書的經營主體,憑證書向省市場監管學會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第三章 跟蹤監督
第九條聯盟成員認證機構對其認證的“天府名品”產品、服務實施跟蹤評估,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并在“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臺公告。
第十條 獲證產品、服務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地(服務地)、質量保證體系等發生變更的,獲證經營主體須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認證機構未按聯盟章程等相關規定開展認證活動的,認證聯盟應當依據聯盟章程和成員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附件3
“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管理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天府名品”品牌標識的申請、授權、使用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省市場監管學會負責“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跟蹤評估等具體管理工作,維護品牌形象和權益,提升品牌價值。
第二章 申請及授權
第四條經營主體可通過“品質認證”或“自我聲明”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一)“品質認證”模式需提交的材料:
1.經營主體證照及相關生產經營資質證書復印件(蓋章);
2.“天府名品”認證證書;
3.持續符合“天府名品”品牌要求承諾書。
(二)“自我聲明”模式需提交的材料:
1.經營主體證照及相關生產經營資質證書復印件(蓋章);
2.由相關省直部門或所在市(州)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天府名品”自我聲明審核推薦表;
3.“天府名品”自我聲明申請表。
4.持續符合“天府名品”品牌要求承諾書。
第五條經營主體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學會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以“品質認證”模式申請的,根據認證證書載明的范圍進行審核;以“自我聲明”模式申請的,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原則上每年組織2次“天府名品”品牌標識“自我聲明”申請。
通過評審并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向經營主體頒發“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證書。
第三章 使用及維護
第七條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經營主體,參照《“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指南》,根據獲得授權的范圍和期限,在經營場所、包裝或說明書以及其他適宜資料上依法依規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不得將品牌標識轉讓、授權給其他經營主體。經營主體不得偽造、冒用品牌標識,不得利用品牌標識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或誤導公眾,損害“天府名品”品牌形象。
第八條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應持續符合“天府名品”要求,自覺接受相關方的跟蹤評估,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擔相應責任。
授權證書有效期內,被授權經營主體每年向省市場監管學會提交“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第九條 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的基本信息或質量要素發生變化,應及時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證書變更。通過“品質認證”模式獲得授權的,憑變更后的“天府名品”認證證書申請變更。通過“自我聲明”模式獲得授權的,參照申請授權程序申請變更。
第十條有以下情形的,督促獲證主體限期改正:
(一)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的基本信息或質量要素發生變化,未按要求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證書變更的;
(二)“天府名品”標準等評價依據關鍵性指標變化,經營主體未完成相應證書變更的;
(三)超出授權范圍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情況跟蹤評估的。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的,撤銷“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注銷授權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一)存在第十條規定情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作為“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依據的榮譽、獎項等被取消的;
(三)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
(四)存在其他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限期整改期間或自授權證書撤銷之日起,經營主體不得繼續在產品出廠、銷售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天府名品”標識,不得在提供相關服務時使用“天府名品”標識。
第十三條 被撤銷“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經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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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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