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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2025版):17地認定條件+流程+離岸平臺支持
湖北創新平臺申報機遇!《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聚焦服務“一帶一路”與中部崛起,明確國合基地分3類(聯合研究/技術轉移/特色),離岸創新平臺作為重點將獲支持傾斜!無論是高校、科技企業、科研院所,還是境外布局的離岸機構,均可對照認定條件申報,成功認定后可優先推薦國家級平臺、申領省級資金支持。本文詳解申報條件、流程、績效考核及支持政策,助力高效對接省級創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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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服務支撐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加快建成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戰略支點,強化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省國合基地)的頂層設計、統籌規劃、建設管理,加快清理規范及整合新建,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國合基地,是指經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認定,在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科技園區、醫療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和科技中介組織(服務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建立的,在科技領域具有較好國際合作基礎和較強國際合作能力,在開展國際聯合研究、國際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國際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發揮專業或行業引領示范作用的省級科技創新平臺。
省科技廳可根據示范和導向等工作需要,以定向征集和專家論證相結合的方式,分批遴選、布局建設一批離岸創新平臺,打造海外“科創蜂巢”,將其作為省重點國合基地,在支持力度上予以傾斜。
第三條省國合基地建設旨在服務國家外交、支撐省域發展,提升我省國際科技合作能級,構建“平臺筑基、項目牽引、人才聚能、活動強勢”四位一體新模式,使省國合基地成為深化聯合研究,加速技術轉移,促進示范應用,集聚國際人才,建設開放創新環境,參與全球科技治理,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形勢研判與戰略國別研究的重要力量。
第四條省國合基地布局堅持“內外聯動、功能互補、錯位發展”的基本原則,遵循“戰略導向、資源集聚、科產融合”的總體思路,不斷增強我省國際科技合作的影響力和輻射力。
第五條省國合基地管理遵循“分類認定、統一管理,定期評估、擇優支持,動態調整、有序退出”的總體思路,持續提升開放創新合作能力。
第二章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省國合基地分為聯合研究類、技術轉移類、特色類三種類型。
1.聯合研究類:與世界先進科技研究機構開展高水平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合作,努力培育國際大科學計劃與大科學工程,努力發起建立(參與)國際科技組織(分支機構),提升我省在全球的科技治理能力。
2.技術轉移類:精準對接相關技術領域與重點國別的產業合作需求,開展多樣化國際技術轉移活動,積極組織技術推介與對接活動,打造國際技術轉移領域的特色品牌,助推高質量技術、產業出海,促進國際先進技術成果在我省實現有效轉化與產業化。
3.特色類:重點聚焦我省特色優勢領域及國別戰略重點合作方向,通過國際合作助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帶動區域開放創新發展,涵蓋資源信息共享網絡、成果綜合應用示范、產業技術轉移孵化及科技倫理治理等形式多樣的開放合作需求。
原省國合基地、國際科技合作(技術轉移)離岸中心,省內各類創新主體在境外建設的科技合作園、海外研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等離岸創新平臺,以及省內外資研發中心,符合相關條件的,納入三類省國合基地認定范圍。
第七條省國合基地基本遴選認定條件:
1.依托單位應為在湖北省內依法注冊、在有效存續期內的獨立法人機構,且近3年無不良信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鼓勵企業牽頭申報認定各類省國合基地。
2.具有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與伙伴網絡關系,與不少于3個合作領域、合作國家(地區)的科技類知名機構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具有有效合作協議。擁有一支既懂科技創新又具有國際合作經驗的復合型人才團隊。
3.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和運行機制,對外開展合作的國別(地區)和領域重點突出、特色鮮明,在吸引全球創新資源、集聚海外高層次人才或創新團隊、共建聯合研發和技術轉移平臺等方面具備良好基礎。
4.建立明確的知識產權歸屬、權益分配、數據跨境、人類遺傳資源和科技倫理等管理制度,以及應對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的方案,具備科技安全風險研判、預警監測和綜合評估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責任機制。
5.除位于不同國家(地區)的離岸創新平臺外,同一家企業,高等學校同一學院,科研機構、科技園區、醫療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和科技中介組織(服務機構)等同一領域,原則上只建設1個省國合基地。
6.已獲批建設的國家級“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原則上不再申報認定省國合基地。
第八條聯合研究類基地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前沿技術、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等領域具有較強研發實力,近3年承擔過省級及以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2.近3年中外聯合發表的高水平論文不少于3篇或聯合承辦相關領域高層次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不少于3次。
3.依托企業建立的,近3年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合作研發成果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明顯市場競爭優勢。
第九條技術轉移類基地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專業的國際技術轉移服務團隊,在服務開展技術引進、孵化、輸出,以及產業化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礎和成效。
2.近3年成功實施國際技術轉移項目不少于2項。
3.每年舉辦國際技術轉移活動等國際科技交流活動不少于5場。
第十條特色類基地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聚焦省內各領域重點科技合作需求,原則上近3年應承擔過省級及以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2.已取得良好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成效,對本地區、本領域或本行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具有引導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條離岸創新平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境外擁有滿足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技術服務、技術孵化或產業化等功能和條件的固定場所。
2.在境外擁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技術服務或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十二條省國合基地負責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應為依托單位全職在崗人員(以社保繳納記錄、人才聘用合同為準),是省國合基地科研工作負責人或主要科研團隊牽頭人,近3年無不良信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
2.熟悉科技外交與國際合作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具有較高的開展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水平及較強的管理能力,聯合研究類須具有正高級職稱,其他類一般應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同等研究能力;
3.同一自然人原則上僅可擔任1個省國合基地負責人。
第十三條省國合基地應明確重點合作國家(地區)、主要合作國家(地區)和輻射合作國家(地區)。境外合作對象為國際組織的,重點合作國家(地區)應為該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國家(地區),或為雙方主要科研合作項目所在國家(地區)。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原則上每年組織省國合基地認定工作。程序如下:
1.申報單位填寫申報材料,由推薦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申報單位和省國合基地負責人須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2.省科技廳進行形式審查后,組織專家對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評價意見。省科技廳可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核查。
3.省科技廳基于專家評審與實地核查情況,結合國別布局、產業領域、技術方向、行業前景等因素進行綜合評議,經廳黨組會批準后發文認定。
第三章管理與職責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與推薦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省國合基地的建設與發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十六條省科技廳作為省國合基地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設計省國合基地總體發展規劃,制定管理政策,指導和支持省國合基地建設與規范運行。
2.建立省國合基地統籌管理與交流機制。
3.組織省國合基地申報、評審、認定、調整、取消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省國合基地的建設運行進行績效考核。建立跟蹤監測、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
4.建立省國合基地工作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負責審核省國合基地工作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適時遴選重大聯合研發成果,推動更多科技成果惠及全球。
第十七條市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作為本地區單位申報省國合基地的推薦部門,負責審核基地申報、績效考核等材料,加強基地日常管理。
省(部)屬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駐鄂中央企業,直接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省國合基地。
第十八條依托單位作為省國合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對以省國合基地名義開展的各項工作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職責如下:
1.制定省國合基地建設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完成年度工作總結。
2.負責省國合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情況調查制度,加強國際科技合作戰略研究和形勢分析。按規定參加工作報告、績效考核等工作。
3.在經費預算、儀器設備、平臺搭建、人員聘用、經費使用和跨境撥付等方面給予省國合基地必要的支持條件。
4.配備一定比例、相對固定的人員,全職全時開展省國合基地建設管理工作。
5.負責省國合基地工作方案變更、負責人變更、名稱變更、重點或主要合作國家(地區)變更等重大事項調整報告。重大事項調整應在3個月內經推薦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并在當年工作報告中予以說明。
6.加強省國合基地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注重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管理。
7.建立省國合基地科技安全管理責任機制,針對省國合基地開展科技合作活動中潛在的科技風險隱患,事先制定科技安全風險應對預案,建立科技安全預警和風險防控體系,強化對事關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敏感技術領域、重大科技項目、重點機構、重要科技人才的保密管理。嚴格遵守生物安全法規、科技倫理準則,健全生物安全科研攻關審查機制,確??蒲谢顒雍涂蒲腥藛T出國(境)合法、合規、可控。
第十九條鼓勵省國合基地根據區域發展需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差異化和特色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省國合基地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認定:
1.提供虛假申報、績效考核材料;
2.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退出績效考核;
3.存在學術造假、抄襲等嚴重科研失信行為或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
4.發生重大違法、違規、違紀或失密、泄密行為;
5.發生重大外交事故,或出現影響科技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6.績效考核整改期滿后仍不合格;
7.依托單位主動申請撤銷,或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且無法進行變更;
8.隱瞞重大事項變化或整改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9.其他不宜繼續作為省國合基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在鄂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原則上統一納入省國合基地管理體系。省國合基地升級為國家級“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自發文之日起自動退出省國合基地序列。
第四章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廳每年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啟動省國合基地年度績效考核,以年度工作報告為依據,通過專家評審與實地核查的方式開展。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省國合基地填報年度工作報告,經依托單位、推薦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未按規定提交或中途退出績效考核的,當年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廳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給予部省國合基地一定的資金支持,依托單位可依照國家和我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有關文件規定統籌用于基地開展科技創新相關活動支出。
第二十四條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的省國合基地,限期1年整改。整改期滿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認定。在鄂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被科技部取消資格但符合省國合基地認定條件的,可申請認定為省國合基地。
第五章支持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對于成效顯著的省國合基地,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創新合作平臺、國家級國際科技創新合作計劃項目,承辦或參與國家級國際科技交流活動;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申報省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承擔省級國際科技交流活動。
第二十六條省國合基地推薦部門(所在地方)和依托單位應給予相應配套支持,相關配套政策和支持措施將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七條鼓勵省國合基地組建區域性、產業性、領域性、學術性等各類聯盟,支持將聯盟打造為國合基地成員相互學習、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分工協作和實現共同目標的組織機制。
第二十八條支持省國合基地開展國際技術培訓、國際人員交流、人才培養和引進、信息服務等工作,提高輻射影響力。倡導社會資本投入,以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構建“政產學研金服用”一體化成果轉化體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省重點國合基地命名為“湖北省+領域+國際科技合作離岸中心(聯合研究/技術轉移/特色)”,其他省國合基地命名為“湖北?。I域+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聯合研究/技術轉移/特色)”。
第三十條鼓勵我省各類創新主體與港澳臺地區開展科技創新合作,建立的創新合作基地認定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離岸基地命名為“湖北?。ㄏ愀郏拈T/臺灣)+領域+科技合作離岸中心(聯合研究/技術轉移/特色)”,其他基地命名為“湖北?。ㄏ愀郏拈T/臺灣)+領域+科技合作基地(聯合研究/技術轉移/特色)”。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2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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